问题 |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将其直接辞退吗 |
释义 |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一般不能将其直接辞退,而是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如果员工仍然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予以辞退,并且还要支付给员工补偿金。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签劳务合同被辞退有赔偿吗 (一)、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特殊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员工进行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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