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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
释义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是否知道采用客观标准,以接到通知为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高的注意义务不现实,以接到通知为基准判定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该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受害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即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判断采取措施之是否“及时”及计算“损害的扩大部分”,应当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之时点为准。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判断被告是否“知道”,应采客观标准即网络服务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处于同一情形是否“知道”,而不是主观标准即被告自己当时是否知道,自不待言。
    但考虑到现代互联网信息爆炸的实际情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高、过严的注意义务并不现实,无论是判断被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判断其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均可以“接到通知”为基准。“接到通知”,即构成“知道”,“接到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即应判决该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者与网络用户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行为未采取措施,与网络用户连带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措施可免责,未及时者与网络用户连带责任。判断及时性和损害扩大部分应以接到通知为准。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件为知晓且未采取措施,判断基于客观标准。但要求过高的注意义务并不现实,以接到通知为基准判定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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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