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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污染环境罪怎样处置
释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
    (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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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