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以否定。 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那么该约定即为无效,因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