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长沙社保缴费标准 |
释义 | 湖南长沙社保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 (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2、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 (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 (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 3、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 4、失业保险: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 5、工伤保险: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 6、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 (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 (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自愿缴费。 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40%执行。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1月起按65781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193元/月,上限为16445元/月; 2、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 综上所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40%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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