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如何确定胁迫方法? |
释义 | 抢劫罪的胁迫方法及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胁迫方法包括暴力性和当场性,与敲诈勒索罪有区别。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取决于实际使用、消费的金额,抢劫信用卡未使用不计数额,抢劫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计入数额。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计算参照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什么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胁迫方式即精神强制,是以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该“胁迫”具有两个特征: 1、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杀害、伤害等)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 2、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胁,但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出财物,也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的两个特征也就是本罪与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区别的关键点。 如果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是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犯罪的数额怎么计算 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尽在下文: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结语 抢劫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胁迫方式是一种精神强制手段,通过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来迫使其服从行为人的意志。在计算抢劫犯罪数额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被视为抢劫数额,而未实际使用、消费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来判断刑罚。对于劫取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或逃跑工具的情况,被劫取车辆的价值会计入抢劫数额。对于抢劫存折和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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