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个人身份是怎么认定的 |
释义 | 个人身份的认定主要看你学历和工作经历,最主要还是看你的单位性质。 比如一个大学毕业生,如果去考取事业编制,那么就是干部身份。 如果考取公务员,就是机关行政编制。 如果去企业,那就是工人身份等。 社保里的个人身份指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是本市非农户口,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就便到市、区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社保个人身份怎么确认: 1、社保中的工人和干部的身份区别是以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划分的,并且在单位报备社保局时就已经划分好了的。 2、目前,干部和工人身份主要是在女职工退休年龄上的应用: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管身份)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至于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其他情况不在此列。 3、干部身份的认定会在档案中有所体现,建议一般做增员的的时候报“工人”即可。 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主要是根据自己的个人档案,还有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在人才市场或者是人事局就是干部身份,在劳动局就是工人身份。 二、干部身份获得的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人事或教育有关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其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转正定级后是干部身份; 2.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也具有干部身份; 3.经人事部门接收的留学人员是干部身份; 4.由地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录干手续(录干手续于2001年3月取消)是干部身份; 5.经公考招录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员是干部身份。 三、工人身份获得,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通过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2.技校毕业生由劳动部门办理分配手续,其所在单位或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转正定级; 3.退伍军人安置。 四、办社保需要哪些资料 本地户籍办理个人社保需要什么资料: 1、个人信息情况登记表。 2、本市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彩色照片2张。 4、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户口办理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中心开具市人才流动商调函,领取《市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 2、本人持《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填写《市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市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一式一份)。 3、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市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市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到中心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手续。 综上所述,社保个人身份要看你有没有原派遣证,如果有派遣证的毕业生是干部的身份,而没有派遣证的毕业生,就是工人的身份。如果在社保系统中身份错误了,那么可以由公司在企业社保网中进行修改,本人也可以带上身份证去社保局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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