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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是新闻侵权的呢?大家知道吗?
释义
    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的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1、发生侵权的行为,新闻一般是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损害;
    3、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有必然的联系;
    4、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
    5、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是否是侵权纠纷的。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传播活动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比如:虚假报道,即新闻作品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新闻报道评论不当,这是在报道基本属实的基础下,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或具有人身攻击的言词,或者对事实随意评论,引导了社会的普遍认识,从而降低了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形成侵权等等。
    转载新闻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
    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
    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如何的
    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传播快、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应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具体的责任承担人有信息提供者、记者(通讯员)、编辑、法人等,其责任应作具体的分割如下:(一)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失实,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二)记者原稿失实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三)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视不同情况,应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转载的刊物失真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五)作者报刊社均有责任的,由其共同承担责任。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新闻侵权被动采访举证责任有哪些
    对于新闻失实的举证责任。即原告主张新闻失实,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首先应由原告对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形下,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由其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败诉后果。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原告已经提出证据证明新闻失实,则由被告对新闻的真实性举证证明,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相当,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仍应该由原告一方承担可能的败诉风险。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原告提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新闻失实,而被告主张抗辩事由,则由被告就其所主张的抗辩事由举证予以证明,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在新闻失实的举证上,除了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外,在要求被告媒体对新闻真实性举证证明的过程中,还应当有一个证明标准,而不能以法律上的真实来要求媒体证明其相关报道的真实性,否则会使新闻媒体陷入“自我检查”而不能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于损害的举证。新闻侵权中的损害包括三种类型:人格损害,即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对于这三种损害的举证,区分原告是公民还是法人会有所不同: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社会评价的降低可以由相关新闻的公开发表而直接推定;精神损害则需要由原告举证证明;如果原告对财产损失有所主张,则也由其举证证明。对于法人来说,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其一旦主张名誉侵权,就必须对由此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举证证明。对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在这一点上同样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当原告是公众人物或公职人员时,原告须就被告的“真正恶意”举证证明;另一种是当原告是普通公民时,可适用“过错推定”,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成立名誉侵权。对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对于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证自明,但其中的特殊情况是如果涉诉的是赞誉性文章,则应由原告对由此产生的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举证证明。对于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原告举证予以证明。对于加害行为与受害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当公民个人对此有所主张或者当原告是法人时,都由原告举证加以证明。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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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