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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废标是当场宣布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废标没有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形式要件而导致投标文件不被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接受、从而无法成功竞标,丧失订立合同的机会。哪些情形下产生废标?1、以他人名义投标;2、串通投标;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4、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5、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企业成本)且拒绝(不能)提供合理书面说明;6、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7、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包括:7.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担保有瑕疵;7.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授权委托书原件);7.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投标文件规定的期限;7.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7.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7.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7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8、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9、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0、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备选标除外);11、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12、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13、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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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0: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