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能否更改孩子的姓名? |
释义 | 离婚后,双方不得单方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子女姓氏不能变更为继父母姓氏,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离婚后更改子女姓名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双方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子女姓名更改问题,并达成书面协议。 法律分析 可以改,但要经男方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离异夫妻最好能协商解决子女的姓名更改问题,最好达成书面协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双方离婚后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时,子女姓氏不能变更为继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同时又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选择到底是跟谁姓,名字叫什么,他人不得干涉。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还出现过因对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离婚后孩子改姓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因此,离婚后一方更改孩子姓名的,不能成为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结语 离婚后一方更改孩子姓名不得成为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否则离婚后双方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双方离异夫妻最好能协商解决子女的姓名更改问题,并达成书面协议。同时,父母更改孩子姓名不得成为拒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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