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费是自交房次月起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的。一般实践中物业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交房前由开发商进行缴纳,实际收房后次月开始由购房者进行缴纳。收费标准以业主的产权面积为依据,产权证书上的面积乘以物业费的单价乘以12个月即为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