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区物业费的征收,应该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来进行收取。如果物业公司明确有收费许可证,那么就必须要进行物业费缴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好,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要遵守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的责任。已经竣工的但还没有出售的或者是还没有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进行交纳。 《 物业管理条例 》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