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举证方式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这实际上是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依法享有诉权的事实。 在行政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举证责任主要是证明被诉的作为行为存在。而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则由被告承担。但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举证责任则更大些。对于相对人提出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或者请求,而行政主体“拒不履行”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原告除了提供证明被诉的不作为行为存在的证据外,还提供其他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拒绝颁发证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原告还要提供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 2.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原告还应提供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证据。 3.“没有依法颁发抚恤金”的案件,原告应提供其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的证据。在这里,不需要原告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方面的证据。 而对于行政主体具有主动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就无需再提出“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该款规定,在该类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不必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只需提供证明被诉行政不作为行为存在的证据即可。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有无诉讼时效 行政不作为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当行政主体应主动发现侵权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由于行政主体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因素而为实施任何行政措施,致使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行政相关人在任意时间内、随时提起诉讼。 当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或者即时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而行政主体并未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期限届满后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则行政相对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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