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哪几点 |
释义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1、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建立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要付相应检验费。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职责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有责任、也有必要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监督,维护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从从业者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关口。建立完善可追溯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要做到进货有台账、登记全、信息准、可追溯,实现来源可查、质量可查、去向可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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