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冷静期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可分为: 1、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 2、期间要件,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 3、主体要件,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4、机构要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行为要件,请求发放离婚证。 大部分夫妻在吵架时都会提出离婚的请求,为了防止在冲动之下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设定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中的有关内容,对于那些首次带着离婚协议书,提出离婚请求的男女双方,是不能立即获得离婚证的,必须是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后,若再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此时才会结束婚姻关系,否则不予办理。 一、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不用冷静期吗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依然是需要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办理后是有30天的冷静期的。 2、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和好,那离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审理;如果没调解好,那么就继续审理,依法判决。“离婚冷静期”便是对这一调解前置程序规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静期”的方式进行“冷”处理,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法律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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