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青苗补偿的规格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确定。对于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由用地单位按青苗的一季产量、产值进行计算,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对象不同。青苗补偿费是指对于已经栽种、尚未收获的农产品的补偿,而地上附着物是指对于农地里搭建的如大棚、灌溉系统等设施的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