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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保局行政处置程序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
    环保局行政处罚的流程: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3.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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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