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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可否不重复?
释义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照“一事不再两罚”的原则。所谓的“一事不再两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或事实”,不得给予两次及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解释1:“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既针对同一行政机关,也针对不同行政机关。解释2:只针对“罚款”,不能类推适用到其他类型的处罚,即不排除并罚。
    一、刑事案件怎么转行政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从形式上看,犯罪具有3个特征:(1)刑事违法性;(2)社会危害性;(3)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从实质上看,犯罪是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的统一,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一致。当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刑法中认为是犯罪的,行政案件就将转换为刑事案件。行政处罚仅仅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一种处罚行为。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听证后如何办理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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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