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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法律依据: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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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