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审议公司筹办情况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核设立费用和股款作价,以及决定是否设立公司等。这些决议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权限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权限涉及多个方面。首先,程序包括召开大会的通知、时间、地点等安排,以及参会人员的资格和代表权的确认。在大会中,决策权限主要包括审议和决定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重要职位,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以及批准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等。此外,大会还可能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合并、分立等事项。总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权限是确保公司合法运营和决策权力的重要机制,旨在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稳定性。 结语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是确保公司合法运营和决策权力的重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审议公司筹办情况、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权限涉及多个方面,旨在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