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离职证明怎么开 |
释义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离职证明的主旨是:离职证明是由离职员工的单位开具的,上面必须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等信息。离职证明应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对于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应开具开除证明书。如果单位不给予离职证明,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单位应给予离职证明。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离职证明怎么开 离职证明可以要求职工离职的单位开具,上面应当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这些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的信息,同样也是离职证明的必备信息。其次,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财物章、人力资源章、合同专用章等多种公章,这些公章虽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并不一样,向离职证明这种以公司名义发出的证明,离职人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力要更大,离职证明也更规范。此外,离职证明只适用于合同期满或主动申请离职得到公司同意的员工,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而不是离职证明书。 二、合同到期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 如果单位不开离职证明首先建议员工可以和公司协商进行解决,因为合同到期以后,劳动关系如果不续签,实际上就等于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为员工正常地办理离职手续的。如果公司拒绝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如下所述: 1、与公司协商解决 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自动解除,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2、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还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不为办理离职手续,就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员工是可以单方面和企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是需要给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以及注明解除的时间。 结语 离职证明是员工离职后向单位索取的一份文件,用于证明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等信息。离职证明应该包括必要的信息,并在开具日期上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合同到期不给离职证明的情况,建议员工首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可以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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