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想要证明当事人对案件情况不知情,与证明其他事实所需要对证据并没有什么区别。比如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知情,或者有相关物证如监控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当事人案发的时候并不在场,用来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不知情也都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