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标30类包括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冻结的水)。 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用佐料。 尤其包括:含咖啡,可可或巧力的饮料;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尤其不包括:某些植物食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药茶和医用营养品(第五类);婴儿食品(第五类);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