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性骚扰应怎么认定 |
释义 |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括性要求或性意图,即行为人性骚扰的主观方面必须包含性目的,这种行为是受害人不受欢迎、不愿意或不感兴趣的行为。然而,鉴于我国的国情,由于条件有限,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的拥挤和碰撞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采取严格的识别标准。 2、广义上说,强奸、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也是对妇女的骚扰。但在某种程度上,称之为性侵犯更为合适,因此刑法对其采取了更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一种相对较轻的性侵犯。性骚扰通常是指骚扰者对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语言或行为,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形展示、眼睛和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论、展示色情图片、出版物和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眼睛、性姿势、身体接触、暴露器官等。 3、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下级、雇主、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另一种是客户性骚扰;第三种是公共场所,如公共汽车、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总是可以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后者可以称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包括女性和男性;它包括异性和同性。在中国,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的发展趋势,使其更具前瞻性,并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的性骚扰法律规定尽可能广泛,以避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地削弱构成要素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覆盖范围,有利于救济受害者。这是性骚扰概念延伸演变的基本趋势。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范畴的定义也应采取这种态度。无论性骚扰是否给受害者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按照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会使受害者遭受心理或生理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要求的后果要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只能处理前款罪。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告知人民法院,但提供证据确实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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