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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是否需要经过当地律师的审核?
释义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不一定需要经过当地律师的审核,但建议在涉及重要事项时寻求专业律师意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下列义务:……(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联系,及时就履行合同事项发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对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律师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侵犯当事人权利、利益的。
    3.《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第五条: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六)有当事人协议的,提供当事人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涉外合同中通知对方履行合同事项的事项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之一。在选择通知方式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通知的及时性、有效性等因素,可以自行选择通知方式。但同时也建议在涉及重要事项时寻求当地律师的意见,以确保通知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不得违反当事人权利和利益。因此,当律师参与涉外合同的通知方式选择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当事人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
    最后,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涉及到国际私法的范畴,当事人选择中国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当提交当事人协议。根据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管辖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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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4: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