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活动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涉外刑事辩护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我国没有单行的调整涉外的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立法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采第三种立法例。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对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在第16条和第17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0条做了管辖的相关规定,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除根据刑 法、刑事诉讼法外,主要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包括:1.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2.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这些国际公约及相关条款有:《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3条第2款;《1970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第7条;《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第7条;《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5条第2款、第8条第1款。《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第8条第2款;3.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涉外民事诉讼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一般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 3、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一般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 3、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途径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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