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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释义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约、热心公益、具备组织能力和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会由筹委会推荐候选人并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分期开发的小区可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公益意识、责任心、组织能力和时间,并代表不同阶层。委员会由11至17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任。委员的撤换和增减需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法律分析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开发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开发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结语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会议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具备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成立前由开发商负责物业管理,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满2年后应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委员会可由已入住半数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兼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组织能力和时间,代表广大业主服务。委员人数一般为11至17人,任期为3年,可连任,变动经业主会议确认。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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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