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餐饮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营业执照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开业日期、经营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法律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