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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事故报备流程
释义
    1、工伤事故24小时报备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24小时内,向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
    2、参保用人单位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24小时内,以电话、短信、电子邮箱方式进行工伤事故报备,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备案。
    3、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妥善保护现场,保留第一手资料(包括劳动合同、近期考勤记录、事故当天的工作日志、交接班记录等)和医疗救治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120出诊记录、死亡证明、抢救记录等),特别是要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影像资料。
    4、局工伤保险科和受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进入事故现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时,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拒不配合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前,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6、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向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公示情况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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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