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信问题上提出几点建议 |
释义 | 1、建立健全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责任追究制。虽然说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标准或是鉴定材料等原因出现鉴定出来的结果不同的局面,但是也不排除有些鉴定人由于金钱诱惑或是其它原因,做出与事实相差比较大的虚假鉴定,这严重影响了鉴定结论所应具有的科学性的特点,对这一类的鉴定人应该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或是处罚的惩罚,对其所在的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应该对机构进行追究,推进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的监管,毕竟鉴定结论最后是以机构的名义进行签发的。 2、我觉得在法院系统还应该保留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方面的专家,这些人以及这些人所组成的部门并不针对具体案件做出鉴定结论,他们只是辅助法官了解鉴定结论相关的内容以及可以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虽说仅仅是辅助人的作用,但我认为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这其中也有有些基层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并不涉及到司法鉴定问题,或是并不多有分歧的鉴定结论,因此我认为可以适当的在中级人民法院配制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专家,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需要设置,如若基层人民法院在有些案件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请中级人民法院去派专家到基层人民法院去协助法官。 在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的时候,这类专家可先协助法官了解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质证之前使法官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但不能给予法官主观性的意见,不能在双方质证之前给予法官先入为主的看法,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发挥。 3、法官在判决中就阐明采集鉴定结论的理由,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阐明采集鉴定结论的理由,实质上是要求法官将其采信的鉴定结论的过程公开,法官的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一旦被迫公开,就意味着法官在采信鉴定结论的这一过程受到了监督,有助于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的判决的认可和信服,降低提其再审的可能性和反复鉴定的发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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