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公司破产后股东的债务承担风险,有如下几个不同的情形: 1、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已经依法完成了其实缴出资义务,且没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且股东为设立人时,其他设立人均依法完成了相应的实缴出资责任的,公司破产后,股东因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而无需额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2、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