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80年中国工业制成品出口份额最多的是轻纺产品、橡胶制品、矿业产品及其制成品。多年发展形成的庞大产业规模、门类齐全的产业体系、配套健全的供应链网络、庞大的产业工人队伍和具有开拓精神的实业家等5个要素决定了制造业潜力依然巨大。 随着新型工业化深度发展、内需潜力持续释放,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工业将进入更高质量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新时期。产品结构不断优化的背后是产业结构的持续升级。通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除化解过剩产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同时,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成为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着力点,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速持续高于规上工业。工业制成品指经复杂加工的工业产品和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三)出口类型; (四)管制物项敏感程度; (五)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 (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七)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