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低保政策法如下: 一、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二、具体的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二)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