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头税为什么不合理 |
释义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历了多次调整,但难以满足居民提高收入的需求。某集团董事长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根据家庭中夫妻双方共同所得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加大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主任也认为个税改革可能朝家庭征收、综合征收或降低税率的方向发展。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认为当前条件不允许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存在扣除问题,对有养老、困难亲戚、资助兄弟姐妹等需求的人造成负担,与传统道德冲突。 法律分析 事实上,我国从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税起征点共经历了3次调整,从最初的800元到现在的3500元,调整的频率呈增快趋势。但是,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仍然难以满足居民提高收入的迫切需求。 个人所得税按人头计征并不合理 对此,某集团董事长郭某建议,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中夫妻双方共同所得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申报时根据纳税人家庭中赡养、抚养、就业和教育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扣除数。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许多需要赡养农村老人的家庭,按照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可在社会保障力度不足的情况,加大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主任陈*贵也认为,个税改革今后有可能按照家庭征收、综合征收或者降低税率等方向发展。现在按照一个人一个人地征收个税,也存在弊病,比如一个家庭一人挣钱多,可是妻子和孩子没有工作,负担也很大,交的税也多,而按家庭征税,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达却认为,中国当前社会管理的条件、信息系统条件都还不允许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比如,农村孩子考到城市然后参加工作,从道德上来讲,挣的钱需要养老家父母,但从法律上讲,他们却不是一个家庭,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到底是该扣除还是不该扣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如果依然要扣税,对于一些有父母要养的、有困难亲戚的、有兄弟姐妹要资助的人来说,是一种很大的负担,跟中国传统道德也有冲突,赡养父母就变得不被法律承认。 结语 个税起征点调整频率加快,但难以满足居民迫切需求。某集团董事长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加强社会保障功能。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主任认为个税改革可能朝家庭征收、综合征收或降低税率方向发展。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认为目前条件不允许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存在扣除问题。对于有赡养父母、资助亲戚的人来说,个税仍然是一种负担,与传统道德冲突。在个税改革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实现更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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