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日常管理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应当予以辞退。 2、因公致残、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不得辞退。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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