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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哪些
释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时效、失效和失权等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决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为射幸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法律分析
    一、人身保险合同包括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
    1.保险金额,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金额。
    2.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价。
    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
    4.保险期限,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5.保险时效。任何合同都有时效问题,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
    6.失效和失权。
    7.订约时间。人身保险合同中,订约时间是很重要的事项,一般要写年、月、日、时。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为射幸合同,即其权利具有期待性;是要式合同,即人身保险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是诺成合同,即自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结语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时效、失效和失权以及订约时间等。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为射幸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除法律规定必须保险外,合同是自愿订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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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1: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