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获得施工许可证;2、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4、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等。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