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