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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林场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管理技术及设备落后
    部分国有林场在进行林木资源巡视监管的过程中未能与时俱进,采取的管理手段较为传统,未能应用现代化的设备对林场采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导致林场的管理效率低下,无法为林场发展提供有效助力。在技术管理方面,由于林场地处偏远,难以吸引充足的人才参与其管理建设,而且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缺乏联系,难以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影响了管理质量的提升。在国有林场的设备应用方面,由于资金投入有限,无法针对大规模的林场资源建设高效的监控系统,导致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或管理存在较多漏洞。受限于技术、设备以及专业人才,在进行林场管理过程中难以摆脱传统思维模式的限制,仅仅依靠种树、砍树再种树这种效率低下的管理方式,无法将现有的技术手段或先进设备合理应用到林场建设之中,限制了林场在高层次领域的建设发展。
    2、林种树种设置不合理
    部分林场对于林木树种的设备不合理,在管理过程中未能考虑到树种结构的合理搭配。例如:某些林场为了盈利,栽种了一批可以快速生长的桉树,导致森林资源分布缺乏层次,对于森林中生态系统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极易因病虫害等问题受到严重的破坏,反而对自身效益和发展产生更多的影响。部分国有林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未能结合当前的环境状态合理搭配森林中树木的结构和种类,无法充分发挥出资源环境的优势作用,影响了林场的可持续发展[1]。
    3、资金短缺
    国有林场其规模和范围往往相对较大,但是多地处偏远地区,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不足。为了更好地管理林场资源,加快改革进度,林场需要消耗资金建设大量的基础设施,而且后续也需要消耗资金进行设备的维护工作,这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如果林场经营不善,不仅无法回收效益,甚至需要持续寻求资金支持,影响了其运营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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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