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方收红字发票是做借方负数发票。红字发票是指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