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我是失信被执行人,请问可以去香港么 |
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前往香港地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其中《备忘录》第三条第二十四项规定,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部实施。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二、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 三、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 四、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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