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教育部就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解答。三部门宣布,我国将于12月开始启用教育储蓄免税新证明,异地上学也可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 根据三部门的决定,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向银行提供的原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继续有效;储户若在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新“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储户将不能享受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此举将减少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