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锅炉房的产权法律规章 |
释义 | 锅炉房属于配套设备用房,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具体规章: 1、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所有,但事先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如所介绍,开发商拥有该锅炉房的产权,而且小区为十多年前所建,那么可以基本判定锅炉房属于开发商了,他们依法享有该锅炉房的所有、处置权。 2、拆除房子就是处置权之一。但是如果因为开发商拆除锅炉房,而造成了无法兑现24小时提供热水的承诺,那么他们这种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开发商这方面的责任。 3、当然,当初提供的24小时热水承诺最好有书面证明,诸如购房合同里约定的附加条款等等。如果当初开发商只是口头承诺或是广告宣传单中所说,那么这些都是无法作为法律依据的,业主很难用这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分摊原则和分摊面积包含热力用房但不包括锅炉房、供暖设备其含义是指采暖管道、配电间、弱电间、强电管线、消防通道、煤气管线等等设备所占用的设备层的房屋面积,并非将采暖管道等视为分摊的设备。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不能成为确认锅炉房所有权的依据业主的义务仅是根据政府物价部门的相关规章缴纳供暖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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