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费医疗服务的主要对象具体如下: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薪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由国家预算内开支薪资的、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单位;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3、属于嫌塌渗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4、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6、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7、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8、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衫族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芹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