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产生的后果如果分支机构不能自行承担的,可由公司承担。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 (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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