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最好由本人签字,签名章不能代替个人签字。但是在公司之间的商事活动中,则可以代替签字,因为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节约时间成本,法人不是每个活动都能够参加;同时,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都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签字只是附带配合。再者,如果合同中没有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就凭法人代表签字的话,这是不成立的,对方也不会认可这个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