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要要件包括受贿主体、受贿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受贿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受贿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对于没有明显故意的案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客观要件表现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如果没有明文规定的客观受贿行为,可以据此进行无罪辩护。 法律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之外的其他关系亲近、可以间接或无形的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决定施加影响的人。立法机关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之所以规定该罪,主要是考虑到本罪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有血缘、亲属关系,有的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属情夫、情妇,或者彼此是同学、战友、部下、上级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关系甚至可密切到相互称兄道弟的程度,这些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自然也非同小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故意。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体现,它常常根植于人的内心,因此主观性比较强。而主观要件又是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对于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明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以下三种方式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以上明文规定的客观受贿行为,那么无行为即无犯罪,可以据此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结语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客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观要件是故意,对于没有犯罪故意或不明显的案件,可以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客观要件表现为以三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行为即无犯罪,可以据此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