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能否最少提前还款 |
释义 | 债务人可以提前还款,但是提前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应当负担因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一、债权人权益包括哪些 债权人权益包括:1、债务履行期届满,实现债权;2、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4、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行使撤销权;5、债权人可将部分或全部合同权利进行转让;6、债权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前述的转让合同权利有例外,即根据合同性质、约定等不得转让的。 二、欠款合同几年诉讼期 欠款合同的原因是基于贷款。如果借款合同是根据双方以前的交易订立的,实际上是双方经济交易的结算。债权人在债务合同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或者拒绝及时支付,债务人没有选择权。合同不履行的诉讼期间,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权利和债务人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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