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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及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有哪些?
释义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各环节作了规范。例如,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等。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范围有限。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自然分布的脊椎野生动物达7300余种,已定名昆虫达11万-13万种。其中,依法受保护的是约2000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和120属的部分昆虫。大量野生动物不在保护管理范围,包括绝大多数的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对其猎捕、人工饲养、利用的行为,不能依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控,成为传播、扩散疫病的一大隐患。
    2.相关配套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
    3.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构成公共卫生安全重大隐患。同时,对野生动物的监管,涉及林业、农业、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监督执法有待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国家纳入重点保护动物品种的,说明资源稀缺,而且再生的速度很慢,甚至没有再生的几率。同时动物的非法杀害也是破坏生物链的一种表现形式,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能够用微薄的力量区维护一些有价值的事件,也是大家需要值得关注和付出行动的。
    一、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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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