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1.该市建成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2.夫妻双方收入不超过该市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无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4.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或夫妻双方名下无房产记录 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1、2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该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